2008年10月30日 星期四

第五週主題:「從特別權力關係看我國中小校長之評鑑與甄選」讀後心得

特別權力關係系德國二次大戰前所發展出的重要行政法理論,而我國法制參考德國法制良多,因此對於特別權力關係亦全盤借用。然而德國自二次大戰後,特別權力關係已慢慢廢棄不用,我國由於以往政治因素影響,故對特別權力關係向來強調,雖至今日已步入完全民主開放時代,仍然有部分使用特別權力關係之理念。
以往校長在學校內,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的影響下,校長可說是學校裡絕對的權威者,權力未受限制而易流於侵犯教師與學生的權益,我國在民國八十八年修訂國民教育法第九條後,將校長以往可無限次連任的規定更改為只能連任一次,讓校長權力有所下降,並終止以往為人詬病萬年校長的情形。
現今是為民主法治的時代,個人權益意識抬頭,因此校長於學校內權威已不如以往,基於此種時代因素下,校長如何扮演好專職的行政、教學領導者受到重大的考驗。
如同文章中所提,對校長進行評鑑以甄選出合適的校長是十分適當的方式,透過公開透明的甄選方式,找出合適於現代特別權力關係下的校長,並使校長評鑑制度落實,以推動校長進用之公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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